深圳市控制吸烟协会章程
关于我们
协会章程
   深圳市控制吸烟协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深圳市控制吸烟协会(Shenzhen Tobacco Control 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我市社会各行业致力于控制吸烟的人士自愿组成的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拥护党和国家保障公民健康的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全市倡导控制吸烟的人,积极开展控制吸烟的公益活动,推动我市的控制吸烟工作的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本协会同时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深圳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田贝一路21号大院2305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收集控烟信息,为政府制定控烟政策提供技术建议;

(二)开展控烟健康教育活动,提高广大市民自觉抵制烟草危害的自我保健意识和能力;

(三)开展控制吸烟的科学技术的交流,组织相关科学考察等活动;

(四)开展有关控烟戒烟的咨询、医疗、健康服务;

(五)印发控制吸烟的宣传品;

(六)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开展与控制吸烟有关的科研项目的调查研究,组织控烟科研课题的评议、相关项目的评估和表彰工作;

(七)开展控烟宣传教育;

(八)接受委托开展控烟监督检查;

(九)承办政府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分团体会员、个人会员两类。

第八条   会员的条件:

凡承认本协会章程,符合下列会员条件之一者,均可自愿申请为本协会的会员:

一、个人会员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协会的活动;

(三)在控制吸烟的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的社会各界人士;

(四)自愿从事控烟工作的志愿者。

二、团体会员

 拥护本协会的章程,愿意参加本协会的活动、支持本协会的工作、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机关、事业单位、学校、企业、社团,可以单位的名义申请为本协会的团体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本协会常务理事会或授权的办事机构审批,并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三)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四)团体会员按规定按期缴纳会费。单位在编人数200人以下每年3000元、200人以上每年5000元。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至少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会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一)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二)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是公益性社会团体组织,其经费来源主要是:

(一)会费;

(二)社会、个人 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团体会员会费和接受社会的友好捐赠,以推动控制吸烟的活动。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兼职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查。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71230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深圳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